盛洋科技(603703)被骗小散投诉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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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本玩家起贪念  精心织网坑小散
  小散愤怒齐维权  罪犯不倒誓不休
  众志成城殚尽竭虑维护公平正义、维护小散合法权益
  本人已把受骗经过、骗子身份信息、盛洋科技交易情况及亏损情况等证据材料提交证监会、公安部,请大家立即把举报材料提供给证监会、公安部!
  我是一个有12年股龄的股民,也是本次盛洋科技(603703股价被操控,损失惨重的小散。从网上得知,像我这样上当受骗的小散不在小数,被资本玩家诱骗参与6月3日早上9:15分的集合竞价(统一要求以24.2元挂单)及后续高价抢筹,至6月5日该股以16.98元跌停价计算,小散们每股至少亏损7.22元,亏损30%以上,亏损金额在数万元至百万元不等!
  显然,这是资本玩家精心布的一个局,一个引诱咱们小散成最后接盘侠的“万人坑”。从网上的相关报道结合本人被骗的经过,得知此次罪犯操控股价手段之卑劣,气焰之嚣张,违法犯罪手法如此公开大胆,令人匪夷所思!令人震惊!!更令人忍无可忍!!!如此屈辱之经历,如果咱们小散不去揭露,不去投诉,不去维权,那今后中国之股市,就永无公平可言!咱们小散就永远是被割韭菜的命!!资本玩家将更加恃强凌弱、有恃无恐、横行霸凌股市!
  基于以上认识,我决定把我的被骗经过分享如下,除了警醒大家,更多的是想抛砖引玉,希望大家勇敢地站出来,共同来举证、共同去维权,让那些可耻的骗子、罪犯们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!
  我的受骗经过是:5月31日,一个微信名叫“融升私募小张”,以带我操作两支牛股,总盈利达20%后再收佣金的名义加我微信。通过后,其称自已是融升私募的客服,并把该机构根据客户投资额不同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的表格发过来。我对其身份质疑后,其居然把山东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过来(经查该公司确实存在)。随后他推荐其机构股票分析部的张老师给我,该人的微信名为“山东融升私募张亮”,其随即要求我空出仓位,以24.2元挂单,参与6月3日9:15-9:25集合竞价,并承诺:开盘后由机构自有资金负责拉升,此次持仓时间3天,收益20%。集合竞价操作时盘面显示单价为24.24元,我随后以24.3元挂单,开盘价最终定格在24.2元!但该股截到6月5日仍以跌停收盘,本人每股亏损7.26元,亏损30%,但不知何时是个头呀!
  “山东融升私募张亮”对盛洋科技作出让投资者买入的投资建议,其机构却在反向卖出股票,符合《证券法》 第五十五条第六款(条文内容见附注)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,该行为给咱们小散造成严重亏损,因此山东融升私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该行为亦构成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(条文内容见附注) 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  盛洋科技股价之所以突然暴跌,是源自该公司于6月4日发布的一份非公开发行6891万股股票的公告。而机构显然是在此之前就获得了这个内幕信息,因此急于在这个信息发布之前以高价全部卖出其所持有的该支股票。于是就出现了6月3日各私募、股票分析师利用各种手段忽悠小散买入盛洋科技股,而小散们也“不负期望”地不断高位接盘,6月3日当天成交量造了历史纪录:换手率达到30.6%,成交金额达到16.78亿元,交易量是该股票未炒作之前(5月15日换手率为1.73%)17倍多!相比前一天6月2日的换手率5.97%,交易量增长了4倍多!交易显示,6月3日全天买入的均为小散们的中小单,卖出的却是以机构为主的大单。仅此一天,机构将持有的烫手山圩全部成功转卖给了小散们!机构的此种行为符合 《证券法》 第五十三条(条文内容见附注)内幕交易行为,该行为给咱们小散造成严重亏损,因此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此行为亦触犯《刑法》第180条(条文内容见附注),构成内幕交易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  本案涉及操纵证券市场、内幕交易两罪,案情重大,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在5亿以上,请小散们齐心协力,尽可能把被骗的经过,行骗者的身份等微信聊天记录、听课录音等证据保存并固定,以便维权。请证监会、公安部立案查处。
  附注:
  《证券法》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,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:
  ...(六)对证券、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、预测或者投资建议,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;
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三十九条 [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案(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)]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  ...(七)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、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,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,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,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、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、预测或者投资建议,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,情节严重的。
  《证券法》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内幕信息公开前,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。
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  《刑法》第180条:买入或者卖出证券,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,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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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6-6 16:34:06 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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